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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3
关于药家鑫案中废死和舆论监督的一点看法 - [随笔]
药家鑫肇事杀人案一审宣判了。诚哉幸甚的事情是,公众所担心的设想状况并没有出现。死刑立即执行是一个能够平复民意的结果。可是与此同时,反对的声音也开始喧嚣尘上。反对者中就包括了我一直很仰慕的萧瀚老师。反对者攻击的对象主要是两件事:反对死刑本身,或者反对以民意干预判罚结果。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反对者都很理智地避免了为药家鑫本人辩护,或者说,他们都撇开了药家鑫本人的道德定性在这件事当中的影响不谈,转而选择了一些更加高屋建瓴的话题。
其实一开始我觉得,药判个死缓转无期过几年保外出狱了,这个社会在实质上并不会变得更糟糕;而药真的被判死了,世界也未必会变得更美好。可是我还是乐意看到药被直接判死的,理由基于一个假设:如果在这件事当中,没有民意也没有药家或政府的势力干预,让我国的司法部门在一个完全独立的理想环境下处理本案,药毫无疑问是死刑立即执行。当然我明白这是在天朝,在天朝,根据我这种非法律精英的P民理解,意味着“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和“激情杀人”这三座大门永远向着那些稍有背景的人们敞开着,随便抱住哪个门框,接下来的事情很容易想到:“死缓-无期-减刑-保外,这么好的事情哪里找?就在这里!九万八!只要九万八!!!杀人犯五年回到家!!!快拿起你的电话抢购吧!!!”我不知道这种可能性是不是出于我的一种被害妄想,作为一个各方面都还算正常的公民,如果被生生逼出了被害妄想,我想造成这个状况的政府恐怕也得负一点责任。如果这不是被害妄想而是正常的经验判断,那么对于药而言,不判死刑,就意味着他为故意杀人付出的代价仅仅是数年刑期而已。恐怕哪怕是死刑的反对者也会觉得这不是这个杀人犯应得的惩罚。
所以这个时候,作为一个局外人,当然有权坚持“不应判药死刑”这个观点,这是言论自由。但是由于这种主张一旦成为现实,那么药仅仅会为张妙的死付出数年的自由,这一代价大概和从故意伤人到一般的偷窃不等的罪名相仿,我想从结果上来评判,这种主张显然是有悖常理和良心的。
当然,法律精英们是坚持常理和良心不能等同的,他们认为良心永远掌握在他们手中。正如萧瀚老师说的一样:“我有时同意主流民意,有时反对主流民意,但我既不会与其为友,也不会与其为敌。我只与‘仁慈与人道’为伍。”萧老师的“仁慈与人道”指的是无论何时何地,死刑都不应该存在。为什么?他在《直面药家鑫案再谈死刑》一文里给出的理由,经过我的归纳大概是:在无政府状态下,个人的复仇杀人可以具有正义性。但死刑作为一种制度,无论何时何地带来怎样的效果都不应该被设立。为什么不行?因为制度能够干涉的底线是人的生命权。为什么底线是生命权?因为生命权是人权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到最后这一步,萧老师难免就开始有一点循环论证的意味了。
没关系,我们姑且承认这个前提,那么生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这是对于受害者和犯罪者双方而言的。如今,犯罪者逾越了这个底线剥夺了受害者的生命权,为什么制度就不能以剥夺犯罪者生命权的方式予以惩罚呢?仅仅用一句“制度不能干涉生命权”恐怕是不足以论证的。萧瀚老师自己在文中就提出了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产生的无限防卫权同样也是制度干涉生命权的案例。再往上看每个国家都还有战时法,里面都规定了以保卫为目的的杀戮是正当的。这不仅干涉了本国公民,还管到了外国公民头上。如果杀人也可以分正义杀人和非正义杀人,制度中干涉生命权的状况也允许存在,恐怕说制度无权干涉生命权这个前提就不那么可靠了。
回到根本上来说,制度是权利的分配规则,这些权利来自每一个个体的让渡。因此,当绝大多数个体愿意让渡部分权利使政府有能力判处死刑的时候,死刑就不应当被废除。当然,在天朝,用来反映集体意志的制度基本从来就没靠过谱,所以我也得申明我的态度:我不支持或反对废除死刑,我只是认为,制度并不是与生俱来地就与死刑绝缘。
然后这个时候又有其他的精英说了:司法要独立,不应当被司法系统以外的民众所干涉。更何况,现在民众的呼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更像是一种基于对特权阶级的集体报复。判了药死刑,无疑是在助长这种集体性的嗜血冲动。
这时候我就不免有一点阿Q式的想法了:司法要洁身自好当然可以。可现在的司法系统怎么看都像小尼姑,和尚动得,公权动得,私人关系动得,偏偏舆论就动不得了?又得说回萧瀚老师,他说“有人嗜好残酷的平等,我更喜欢仁慈的平等——我主张无条件立即废除死刑。”我想这是很好的想法,我也喜欢仁慈的平等,越仁慈越好。可是有一个这样的前提在这里,那就是中国立即全面废除死刑,不判处药死刑才能算是“平等”。根据萧老师自己的说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是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的,那么药不死,其他故意杀人犯还是得死。因此,这个前提不成立的基础上,呼吁药免死恐怕没有任何积极意义。而这种声音对民意起到的抵抗作用,恐怕反而会增强另一些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势力在本案中所起到的力量。一句话,在没有司法独立性可言的时候空谈某些人不该干涉司法恐怕毫无作用。
可是许多精英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比起那些隐性的、灰色的力量,民意是他们更难以了解更难以操控的。当然前一句话是我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不过有哪位可以出来为我解释一下为什么在这个案子里会老有人把“民意”抽离出来当靶子打的么?大凡每一次群情激昂,都有人会跳出来“文革纳粹”喊喊“集体无意识语言狂欢”什么的。说实话,文革纳粹什么的我也怕,真的再来一遭,难免我也要立个墓碑上面写“当他们...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可是这得有一个前提,只要是集体性的意见,就等同于是集体无意识下的语言狂欢。假设李刚门当中,群情激愤要求判李启铭死刑,这当然可以说是失去理智后的仇恨心态展现;如果这次的肇事杀人案,群情激愤要活剐药家鑫,这当然也是集体无意识的报复心理作祟。问题就在于,仔细听一下这次的声音,好像主流的声音所要求的事情都很简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我没猜错,这应该是一个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结论吧?法律之所以会有惩罚机制,除了警示作用以外,难道就不代表一种对犯罪者的报复么?如果法律所规定的报复手段体现的是正当的诉求,那我就不清楚了,那些《乌合之众》、《法西斯主义群众心理学》式的揣测,究竟是因为民众真的成了嗜血的怪兽呢?还是某些人把“集体无意识”这个概念诠释过度了呢?更重要的是,在民众对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缺乏安全感的时候,不去致力于加强本案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反而要民众远离这个案件,我想恐怕就算没病的围观群众都能给愁出病来。
其实,无论萧瀚老师也好,其他的反对判药死刑或反对民众呼声干预判决的精英们也好,他们的一个共同前提恐怕是,药这个案件是一起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如何裁决,应当根据法律的精神来进行判断。之所以说法律的精神,是因为以现行法条来看,药也难逃一死。而根据他们所秉承的法律信仰来看,药的罪行,放到一个法条和法理完全取代伦理规则和信仰的架空世界里,是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可是回到现实世界,我相信即使是学法律的人也未必相信法条真的能代表伦理道德,法律真的能做到人人信仰。正如张妙的丈夫所说的一样,“我们不要钱,我们只要他偿命。”在这个不怎么美好的现实世界里,面对着药这种泯灭人性的杀人犯,除了呐喊,我们无以宣泄心中的义愤;除了杀,我们想不到更适合他的处理方法。这时候高知们当然会异怪于民众的野蛮粗暴。回到本文开头,萧老师等法律精英们用法律诠释给这个案件贴上了一个个标签,把张妙的哀求和药切切实实的八刀变成了诸如“情节恶劣”等概念,把对药的争论变成了一场纯粹的逻辑博弈,忽略的是一个最基础的观念:人是害怕恶的,也是仇恨恶的,除了药家鑫的父母,恐怕极少有人能在看到他从容不迫的八刀之后,还能继续从容和淡定地面对他。引用刚刚看到的一段话:“ 主张宽恕并非不承认和不尊重仇恨者真诚的愤怒情感。人不能在公义被践踏之时还无动于衷,那若不是糊涂,就是伪善。问题在于如何平伏创伤?如何以善胜恶?人不能被泛滥的情绪所征服,也不能被恨的牢笼所奴役。要伸张报应,就应找比报应更高的理由。 ”我想,如果想要早点找到比报应更高的理由,早点实现萧老师所说的“仁慈的公平”,那么,敦促当局加强法律的程序建设和改革监狱制度,使服刑成为比死刑更具有公信力的惩戒选项,这总比拿药这起案子来奢谈废死要好得多。







